2016年8月9日 星期二

標本的採集者就應該是必然的論文作者嗎?

經常讀分類文獻或是曾經長期進行分類研究工作的大大們一定知道,在分類學研究中經常出現兩個狀況:(1) 新分類群的作者和論文作者不一致,還有 (2) 只因為是標本採集者,所以就順理成章成為共同作者。若沒有把他當成共同作者,就會引發一堆有的沒有的風風雨雨,把什麼學術道德啦,倫理啦,良心啦,通通翻出來講。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我先談第一個狀況。

為什麼會有新分類群作者和論文作者不一致的狀況?我再白話一點說,你在一篇由A、B、與C當共同作者的文章中看到一個新分類群,但是該新分類群的作者卻只有A & B。為什麼會這樣?這樣的狀況在分類學不是不常見喔,特別是作者之間競爭激烈,然後有時候為了湊成一篇文章,或是勉強合作的情況下就會出現這種問題。就命名規約來說並沒有不可以,因為物種的描述其實獨立於整篇文章,所以新分類作為的作者本來就可以不同於文章的作者(但不能不是文章作者),只是在引用的時候會非常麻煩。

好比我提到一個物種叫A-us b-us,其作者是C & D,發表年代是2016。學名會被書寫為A-us b-us C & D, 2016,那麼當你只看到這個學名時,一定會以為那篇文章的作者只有C & D,天知道該文章的作者是C、D與E。這樣就會造成學名後作者和引用文獻之間的不一致。


這類狀況之所以會產生就是因為有些傳統分類學者對於authorship和credit高度在意,不願分享,但是又不情不願地合作才會變成這個樣子。

我再談第二個狀況,也就是採集者是否必然是作者的問題。

任何受過科學訓練的人都應該理解到,能夠卦在論文上的作者,應該要有科學貢獻。所謂的科學貢獻包含提出點子、材料收集、執行、討論、與論文撰寫。在近代期刊上多半都會要求作者聲明每一個共同作者的貢獻,而我們也通常認為對文字量貢獻最大的,還有張羅論文所有事務的人,應該成為第一與聯絡作者。

但是採集者呢?等同於材料收集嗎?其實不一定。如果一個人只是採到一份標本,交給一位學者,而該學者鑑識出那是一個新分類群,那這個採集者的功勞就只是採到,科學貢獻並沒有那麼大。我不認為他必然能夠順理成章地成為共同作者,頂多出現在致謝中。但是如果採集者本身提供許多科學資訊、協助分析,或參與文字的撰寫,那其功勞當然就是大大地加分。

當然我們知道很多人之所以成為論文的共同作者只是因為裙帶關係、攀親帶故、利益交換、學術政治因素,或只是為了擺平對方,而這樣的問題會出現在所有的領域,不會只有分類學啊。

但是請記得,採到標本是很幸運的事,但是除非自己有實質的科學貢獻,否則只是因為自己採集到就要求對方讓自己當共同作者其實是有違學術道德的。然而如果論文作者對於採集者的貢獻隻字不提,或甚至刻意隱藏與貶低採集者的貢獻,同樣也違反學術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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