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0日 星期五

學名後的作者年代何時要加括號(parentheses)?

常有人問這樣的問題:「學名後面的作者與年代要不要加括號?」來,我們先看這個案例:
  1. Papilio formosanus (Rothschild, 1896)
  2. Papilio formosanus (Rothschild) 1896
  3. Papilio formosanus Rothschild (1896)
  4. Papilio formosanus Rothschild, 1896
大家知道那個是對的嗎?4才是對的。為什麼?此事要分幾個面相來談:(1) 請問你在談論的是那一個生物命名規約?(2) 請問你在談那一個階層的學名?(3) 請問你是在談什麼樣的場合?(4) 為什麼需要使用刮號?(5) 刮號有幾種?


(1) 首先,我們談兩個主要的規約,國際動物命名規約(ICZN)和國際植物命名規約(ICBN)(目前尚包含傳統上被認為是藻類的物種與真菌)。這兩個規約對於作者(authorship)的引用觀點是不一樣的。ICZN認為,不管該物種的分類變革有多少次,種級分類群名的作者引用,只引用原作者。舉例:

A-us b-us 甲, 1925是一個甲在1925年發表的物種。到了1970年時,乙作者認為b-us應該被轉移到C屬成為C-us b-us,其有效學名的書寫是C-us b-us (甲, 1925)

但ICBN認為,只要該物種有分類的變革,種級分類群名的作者引用,就應該要同時引用原作者,和最後處理這個學名的作者。這就叫雙引用(double citation)。上面那個例子到了ICBN規範下,其有效學名的書寫就變成是C-us b-us (甲, 1925) 乙, 1970

還有再麻煩一點的。如果該分類群的層級是亞種(或變種)會怎麼辦?假設有一個亞種的學名是這樣的:A-us b-us c-us 丙, 1955。後來乙在1970年時把它轉移到D屬。

就ICZN的觀點來說,有效學名的寫法就是D-us b-us c-us (丙, 1955)。但是就ICBN的立場來說就應當是D-us b-us c-us (丙, 1955) 乙, 1970。

還有更麻煩的嗎?有。ICBN強調雙引用,還有每一個分類階層的作者都要被引用,所以呈上例,假設b-us的作者是甲,而且c-us是亞種小名。b-us c-us是被"整個搬進另一個屬",如果b-us c-us應該屬於D屬,那b-us b-us一定也屬於D屬,所以b-us被搬進D屬也一定要有作者提議,就稱之為丁(1936)好了。也就是說,b-us被搬入D屬後,學名變成D-us b-us (甲, 1925) 丁, 1936。

A-us b-us c-us若是在丁(1936)之後才被乙(1970)搬進D屬,那學名應該寫成:

D-us b-us (甲, 1925) 丁, 1936 subsp. c-us (丙, 1955) 乙, 1970

ICBN認為subsp.在某些時刻要被寫出來,但ICZN認為不必。為什麼?因為ICBN需要區分亞種(subsp)與變種(var)的差異。但ICZN根本不承認變種,所以完全不需要註明。

(2) 那我們在談那個階層呢?只有涉及二名(binomen)、三名(trinomen)或四名(quadrinomen)的學名才有作者與年代括號的議題。但只有一個字的學名會涉及加不加括號一事嗎?

就ICZN來說,屬名(含亞屬)、族名、亞科名、科名、總科名、目名、綱名、界名都是單字構成的階元名,所以都沒有作者要不要括號這事。因為單字構成的學名不會有「組合」(combination)的議題,當然就扯不上括號。

但是就ICBN來說,屬級以上分類群的狀況與ICZN同,然而ICBN認為屬下分類群不只有亞屬(subgenus),還有節(section)與亞節(subsection)。這些屬下的階元是有可能上升(upgrade)或下降(downgrade),在這個過程中就有可能產生分類作為的變化而需要雙引用前後作者。

(3) 那我們在說那個場合呢?其實只有在非常正式的論文與書籍中才會需要在學名第一次出現時完整引用作者與年代,而且幾乎也只限於系統分類領域的著作才需要這樣引用,在非系統分類領域的作者根本上是不需要在寫作時引用分類群的作者與年代。所以如果你在分類學著作與報告中首次提到無尾白紋鳳蝶,那麼你就應該要完整引用其作者年代,也就是Papilio castor formosanus Rothschild, 1896。但如果你只是在某個環境規畫報告中提到「本區的無尾白紋鳳蝶(Papilio castor formosanus)相當常見」,作者與年代並不需要被寫出來,自然也沒有括號問題。

(4) 為什麼要加括號?前面提到了,只有涉及學名的「組合」才需要加上括號。我再拿前例說明:

A-us b-us 甲, 1925是甲在1925年發表的物種。到了1970年時,乙作者認為b-us應該被轉移到C屬成為C-us b-us,其有效學名的書寫是C-us b-us (甲, 1925)

因為b-us被其原來所放置的A屬轉移到C屬去,所以產生了新的組合。這時候原作者與年代就要加上括號。

如果是種與亞種之間的重新組合呢?會不會產生括號問題?就好比:

A-us b-us c-us的原作者是甲, 1925。後來c-us被轉移到另一種去重新組合,成為A-us g-us c-us,甲, 1925需要被置入括號嗎?答案是不必。所以我再次強調,作者與年代加上括號只出現在屬與種(與種下階層)之間的組合議題。

此外,如果在A屬或C屬下有人建立了亞屬(subgenus),那出現亞屬後會觸及組合的議題嗎?其實不會。

就好比b-us 甲, 1925被轉移到C屬以後。有人在C屬下建立F亞屬,而b-us屬於F亞屬的成員,這個時候學名的書寫就變成:C-us (F-us) b-us (甲,1925)。甲, 1925的括號是因為從A轉移到C產生的,和F亞屬的建立是無關的。

(5) 括號只有一種嗎?其實有兩種。圓括號(parentheses)使用場合在顯示種級分類群在屬間的轉移。但是方括號(square bracket)則使用在作者與年代不確定的狀態。

第一個例子:A-us b-us的作者很可能是甲,1760。為什麼不確定?因為早期的出版品有時候並不會明確指出誰是該物種描述的作者,因此當作者是誰只能使用推測的,這時候作者就會被加上方括號,要這樣寫:A-us b-us [甲], 1760。

第二個例子:有很多書籍或期刊的真正完成日,還有真正的出版日不一定是吻合的。這有幾個原因。某些18-19世紀的學者寫一本書寫好幾年,不同部份的完成日期不同,但最後集結成一本書,這就使得一本書內不同篇章的實際完成日期,與整部書的印行日期有差異。另一個狀況就是期刊出版脫刊。原本應該在2016年11月出刊的卷期,到了2017年3月才真正印出來。這也產生兩個日期不一致的狀況。

由於分類學非常在意研究面世的優先權(priority),而優先權則是保持命名體系穩定的基礎之一,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真正的出刊年代就會寫在前面,而表面上的出刊年代則會擺在方括號之中。例如A-us b-us 甲,原定在1925年發表,但是期刊拖到1926年才印出來。所以就會被寫成A-us b-us 甲,1926[1925]。

萬一這個物種又被轉移到C屬呢?那就應該寫成C-us b-us (甲,1926[1925])。

這樣懂了吧?很麻煩對不對?就是這樣麻煩。

好,回到最上面那題。為什麼4是對的?Papilio formosanus就是1896年Rothschild發表的原組合,所以不需要刮號,而且是在動物命名規約之下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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